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一、服務對象:
(一)年滿20歲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在本縣縣境內建購自用住宅,且建購自用住宅時間,自申請當年度7月1日往前推算未逾3年。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
二、補助標準:
(一)申請人之銀行貸款餘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每人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10萬元;貸款餘額未逾100萬元者,補助金額依照十分之一比率計算,最低每人補助金額新臺幣1萬元。
(二)每人以申請1次為限。
(三)補助後3年內不得辦理自用住宅過戶,違者需繳回補助款。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四)金融機構貸款相關證明。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規定:
(一)每年8月1日至31日備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二)補助款直接轉入身心障礙者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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