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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之下列對象:
1.身心障礙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3.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4.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三、服務內容:
(一)職業輔導評量實施項目:
1. 身心障礙狀況與功能表現。 2. 學習特性與喜好。
3. 職業興趣。 4. 職業性向。
5. 工作技能。 6. 工作人格。
7. 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8. 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9. 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二)職業輔導評量方式:
1. 標準化心理測驗。 2. 工作樣本。
3. 情境評量。 4. 現場試做。
5. 其他有關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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