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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勞工服務類 提供單位 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日 期 111-03-30 10:38:27 閱讀次數 158
問題摘要

僱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答覆內容

一、 設籍或工作場所於本縣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經本府職業重建窗口辦理求才、求職登記,並經媒合成功,始得申請。
二、 獎助金額以實際工資1/2計算,最高為每人每月10,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三、 僱用時間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自得提出申請之日起逾3個月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四、 僱用開始期間以身心障礙者參加勞工保險日期為準,非當月一日僱用者,以翌月起算。
五、 無違反勞工相關法令之情事者。
六、 申請獎勵金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工資印領清冊、薪資明細。
(五)最新勞工保險異動表。
(六)媒合證明。
(七)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件之影本。
(八)領據。
(九)匯款同意書。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文件。前項資料如為影本,應加蓋申請單位印信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
(一)雇主如已申請公立就業機構或其他單位相關獎勵。
(二)同一身心障礙者如經前雇主申請本獎勵或其他單位相關獎勵未滿6個
      月。但非自願離職者,不在此限。
(三)身心障礙者在同一單位或連鎖企業、同一位負責人單位離職,而再進用。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本要點之獎勵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