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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12-23 15:32:48 閱讀次數 336
問題摘要

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答覆內容
壹、承辦單位:社團法人苗栗縣智障福利協進會
貳、申請資格: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需要臨時照顧或短期照顧,且經本府進行需求評估後,開案提供服務。
    二、以被照顧者名義,僱請外籍看護工者,僱用期間不得使用;惟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情形如下:
        (一) 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達三十日以上者
        (二)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 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 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
    三、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所定喘息服務。 
    四、未入住相關長期照顧機構(含護理之家、長期照顧中心、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者。 
    五、已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家庭托顧、居家照顧、自 立生活支持服務、生活重建、社區居住、課後照顧等照顧 服務者,不得同一時段重複再申請本項服務。
    六、若有外縣市使用者需要使用本府臨短托服務,亦須進行外 縣市之需求評估結果符合,方得使用。 
    七、申請人於服務期間,需與單位簽訂服務契約得提供服務,單位應依照契約內容媒合臨托員提供服務。
參、服務方式:
     一、機構式照顧服務: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辦法第 11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單位運用既有場地、設備、設施及專業人力提供服務,將身心障礙者送至單位並使用服務。 
     二、居家式照顧服務: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辦法第 8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單位派員至有需要協助之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服務。 
     三、家托據點式照顧服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62 條之 9 規定辦理, 家庭托顧服務員得在核定之家托據點內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另有關本項服務人數應與家托據點服務人數併計,合計不得超過三人。
肆、服務型態與補助標準
    一、臨時照顧(計時者):
        (一)居家式臨時照顧:每日不超過12小時,全年度補助服務時數以195小時為限,每小時以250元計。
        (二)家托據點式臨時照顧:每日不超過12小時,全年度補助服務時數以195小時為限,每小時以150元計。
        (三)機構式臨時照顧:每日不超過12小時,全年度補助服務時數以 195 小時為限,每小時以150元計。
        (四)以上三項臨時照顧服務,併計使用時數,全年最高補助195小時 。
    二、短期照顧(計日者):每日服務時數須達12小時以上,每一個案全年最高補助14日,每日以1,400元計。
伍、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託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有 實際需求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膳食: 機構式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居家式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運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心智功能障礙 者需家人陪同)。
    四、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五、前開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服務。
    陸、應備文件: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戶籍資料影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等向承辦單位提出服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