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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5-27 10:50:27 閱讀次數 163
問題摘要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答覆內容

洽辦單位:投保單位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縣並持有本府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有參加社會保險者。
二、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部分為限。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2分之1。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4分之1。
三、補助程序:
免申請,由本府社會處身障服務科於每月5號前將上個月新增或異動之媒體基本資料以電子傳送到中央健康保險署,經確認後在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但參加軍、公、教人員保險者須向其投保單位提出申請。
註:社會保險: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及退休人員保險法辦理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