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一、申請資格:設籍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經本府轉介至立案並簽訂合約之社會福利機構。二、應備文件:(一)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1份、私章(含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二)全戶戶籍謄本1份。(三)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收入者免附)。(四)機構入住證明書或合約書。(五)入護理之家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註明係氣切管、鼻胃管、導尿管之一者)。(六)50歲以上未滿65歲托於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者檢附失能評估表(ADL表)(申請人請親自醫療院所做完檢測)。(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兵役證明、失蹤人口證明、在學證明文件…。)三、補助標準:(一)照顧養護費補助標準如下1. 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3.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4.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二)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或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並接受安置於機構者,其照顧養護費補助標準如下;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2.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3.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4.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6.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三)家庭中有兩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安置於機構者,其照顧養護費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2.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3.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4.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6.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註: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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