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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7-14 14:51:01 閱讀次數 254
問題摘要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答覆內容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46萬元。
(四)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投資金融併入存款本金)。
(五)未經政府收容安置者。
二、應備文件:
(一)印章。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身分證影本。
(三)郵局存摺正面、內頁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9,48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註:1.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予申請核發。
2.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救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已領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以最低基本工資推算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