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核發:
(一)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2.最近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3張。
3.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及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各1份。
4.重新鑑定者需繳回原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本。
註: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二)受理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申請(任何公所皆可受理,不受戶籍轄區限制)。
(三)申請程序:
1. 備妥應備文件至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者鑑定暨需求評估申請表,並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2. 持鑑定表及應備文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鑑定表需加蓋關防。
3.鑑定醫療機構應於鑑定完成後將鑑定表送達衛生局。
4. 衛生局審核後轉送本府社會處,經過需求評估並經專業團隊確認會議核定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5.證明製作完成後送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6.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轉發證明至申請人。
二、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補、換發:
(一)應備文件
1.最近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2張。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二)受理單位:
1.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申請(任何公所皆可受理,不受戶籍轄區限制),公所會再層轉至主管機關辦理。
2.或到苗栗縣政府網路「e」櫃檯線上申請。
三、永久手冊換證作業:
(一)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2.最近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2張。
3.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1份。
4.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二)受理單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申請(任何公所皆可受理,不受戶籍轄區限制)。
(三)申請程序:
1. 領有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自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辦理換證。
2. 換證90日前以公文通知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換證注意事項、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及福利服務措施手冊或單張,供身障者瞭解自身權益。
3.親自或郵寄辦理換證:
註:親自辦理換證
(1)申請人於指定期日前至本縣任一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含2張一吋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並勾選福利服務需求。
(2)公所收件並完成建檔後,轉送本府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3)由戶籍所在地公所轉發身心障礙證明至申請人。(請繳回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本)
郵寄換證
(1)請申請人於指定期日前將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妥(含兩張一吋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並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郵寄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2)公所收件並完成建檔後,轉送本府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3)由戶籍所在地公所轉發身心障礙證明至申請人。(請繳回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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