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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5-27 10:52:17 閱讀次數 182
問題摘要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

答覆內容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條件:
為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房屋滿六個月以上,且具中低收入資格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
前項修繕房屋限座落於本縣轄內。
二、應備文件:
(一)自有住宅申請人:
1.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2.戶口名簿影本(須含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文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免附)。
4.切結書。
5. 廠商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等,且應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6.施工前相片。
(二)非自有住宅申請人:
1.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文件。
2.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 租賃房屋者須另檢附一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使用借貸者則須另檢附一年以上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一年以上使用同意書影本。前開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同意書影本需有村里長證明。但經公證者,得免附村里長證明。
前開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年以上,係指申請之日起,租賃或使用借貸期間達一年以上。
三、申請程序:
(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於五日內派員訪查,經審核通過由本府函請公所通知申請人進行修繕,如未核准前即進行修繕,不予補助。
(二)申請人應於竣工後七日內,檢送修繕前及修繕完成後之照片各乙份及修繕經費發票或收據(施工廠商應為估價廠商),報請公所派員驗收。
四、補助項目:
(一)屋頂防水及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含璧癌處理)。
(二)衛浴設施、設備。
(三)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動線等。
(四)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設施及設備。
五、補助標準:
(一)以戶為單位,三年內按改善內容核實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七十歲以上獨居或失能者優先補助。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器具費用補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申請人於醫療、安養護機構接受長期免費收容補助。
(二)居住公有宿舍、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