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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5-27 10:51:38 閱讀次數 554
問題摘要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辦法

答覆內容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本縣年滿25歲至65歲,並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二、應備文件:
(一)、填寫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應簽名或核章確認資料屬實)。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須帶正本供查驗);申請人為在監收容人者,得以在監執行證明代替之。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須帶正本供查驗)。
(四)、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全家人口之戶口名簿(須含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全家人口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註: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自付30%,政府補助70%。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自付45%,政府補助55%。
3.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
(1)包含全家人口之
a.工作收入
b.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c.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