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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5-27 10:55:36 閱讀次數 152
問題摘要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答覆內容

受理單位: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年滿65歲老人,實際設籍居住本縣,具有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居家服務及看護補助,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需專人照顧者:
(一)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評估重度者以上者。
(二)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應備文件:
(一)請領人與被照顧者老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被照顧老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三、補助標準:
請領該被照顧老人之特別照顧津貼每月新台幣5,000元。
註:申請人與老人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或其出嫁之女兒,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事,且與老人設籍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負責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