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65歲,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之民眾。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四)全家人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二、應備文件:
(一)全家人之戶籍謄本(3個月以內)。
(二)身分證影本。
(三)印章。
(四)存摺影本。
(五)其他相關文件。
三、補助標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台幣7,463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者,未達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每月發給新台幣3,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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