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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5-27 10:54:04 閱讀次數 196
問題摘要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答覆內容

承辦單位:高中高職、大專院校
一、申請資格: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且有孫子女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五)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六)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補助費用: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60%。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四)最近全戶財稅資料、稅籍檔案,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及稅籍檔案。
(五)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
(六)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註: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