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且有孫子女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二、補助費用:
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
三、補助期間: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四)最近全戶財稅資料、稅籍檔案,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及稅籍檔案。
(五)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
(六)幼托園所月費及註冊費收據、在學證明。
註:已申請幼兒教育卷、扶幼扶助或其他托育津貼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但金額低於本項補助者,得補助差額。每月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補助者,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
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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