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一)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且有孫子女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二、補助費用:
(一)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二)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三、補助期間: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四)最近全戶財稅資料、稅籍檔案,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及稅籍檔案。
(五)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
(六)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註:已申請其他救助金或醫療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但所領金額低於本項補助者,得補助差額。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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