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且有孫子女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補助費用: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個案同1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三、補助期間: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應備文件申請暨檢核表。
(三)切結書。
(四)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五)最近全戶財稅資料、稅籍檔案,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及稅籍檔案。
(六)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
(七)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無工作切結書、受暴(虐)相關證明文件、近3個月內在監執行證明、失蹤證明、托育證明、資遣證明等。
註: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