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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5-27 11:00:20 閱讀次數 202
問題摘要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答覆內容

承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且有孫子女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二、補助費用:
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每年申請1次。
三、補助期間: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提出。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應備文件申請暨檢核表。
(三)切結書。
(四)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五)最近全戶財稅資料、稅籍檔案,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及稅籍檔案。
(六)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
(七)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無工作切結書、受暴(虐)相關證明文件、近3個月內在監執行證明、失蹤證明、托育證明、資遣證明等。
註: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補助者,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