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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7-14 14:17:06 閱讀次數 285
問題摘要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答覆內容
★申請資格及條件:
1.為設籍本縣之未滿二歲兒童。
2.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檢具文件如下,並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或線上申請:
1.全戶(父、母及兒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事欄為不可省略)。
2.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身份證及印章。(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証影本或護照。)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父、母及兒童擇其一)。
4.其他證明文件(第2、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
★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
第一名子女每月補助新台幣5,000元;第2名子女每月補助新台幣6,000元;第3名子女以上者每月補助新台幣7,000元。
(二)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
(三)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每月30日發放,遇假日提前。
(四)審核結果有疑義,申請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申請人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
(五)於國外出生回臺初設戶籍之我國籍未滿2歲兒童,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追溯發放月份之核定標準與完成出生登記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