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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1-04-06 16:14:18 閱讀次數 259
問題摘要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答覆內容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為設籍本縣之未滿二歲兒童。
(二)經本縣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檢具文件如下,並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申請:
1.全戶(父、母及兒童)戶口名簿。
2.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身份證及印章。(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証影本或護照。)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2、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
★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
1.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位兒童每月3,500元;第2名子女,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台幣500元;第3名子女以上者加發新台幣1,000元。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第2名子女,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台幣1,000元;第3名子女以上者加發新台幣2,000元。
(二)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
(三)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