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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4-05-27 10:56:06 閱讀次數 154
問題摘要

苗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

答覆內容

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無戶(國)籍人口得向居住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二)籍設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 8 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註: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二、補助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圴每人低於新台幣15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四)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3個月生活陷困,經評估需要經濟協助。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最近1 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四)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五)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四、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會工作員調查訪視,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1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註:扶助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並應配合接受社會工作員每月之輔導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