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承辦單位:農業處畜產科
一、申請資格: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需具有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土地依法可做畜牧設施使用,且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二、申請辦法:
(一)依申請書內容填寫並備妥相關資料送當地公所先行初審後再轉送縣政府辦理。
(二)建場完成後於三個月內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申請畜牧場登記。
三、申請畜牧場登記,一式三份:
(一)畜牧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自有者免附)。
(三)畜牧場經營計劃書。
(四)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五)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設施位置略圖。
(八)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大於1/500套繪於地籍圖內)。
(九)畜牧場登記證書申請書。
(十)畜牧場登記印模單。
(十一)畜產事業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
(十二)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
(十三)建築執照。
(十四)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十五)特約獸醫師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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