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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農業服務類 提供單位 計畫處
日 期 104-03-30 13:37:18 閱讀次數 154
問題摘要 養殖漁業證照申請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農業處漁業科
一、條件:
(一)農業用地經取得核准同意於陸地圍築或挖築,供繁殖或養殖水產動物作為養殖設施使用者(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二)申請陸上養殖魚塭登記應具申請書並檢附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
二、規定:
(一)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地:合於下列各規定之一者:
(1)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2)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或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許可得作養殖使用者。
(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核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4)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請核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2. 水源:
(1)取得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2)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5年,其有效期屆滿繼續經營,應於期滿3個月前申請核發新證。
(三)養殖漁業人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發證。
(四)養殖漁業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核轉本府辦理變更登記。
(五)養殖漁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六)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30日內申請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領養殖漁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