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容許做養殖運銷設施使用同意書
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承辦單位:農業處漁業科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 申請書。 (二)經營計畫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經營養殖業土地各項證明文件。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四)養殖設施配置圖(其比例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及地籍套繪圖。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