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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農業服務類 提供單位 農業處
日 期 114-06-09 14:27:04 閱讀次數 309
問題摘要

漁業執照核換發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農業處漁業科
一、條件:
(一)漁業人取得以汰建資格新建之漁船(筏)經營漁業者。
(二)經核准以現有漁船(筏)變更經營經營漁業種類者。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漁船或以承受或租賃他人之漁船(筏)經營漁業者。
(四)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
二、規定:
(一)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換發,逾期申請換發者依規定處收回漁業執照一年以下之處分。
(二)漁業證照遺失或污損者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
(三)經漁業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從事走私等不法行為經法院海關沒收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漁船、依漁業法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漁業證照逾期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換照者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四)換照費用: CTR、CTS (新台幣50元);CT0以上(新台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