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農業處漁業科
一、條件:
(一)設籍本縣之漁筏或設籍他縣市漁筏經原主管機關同意由本縣代檢者。
(二)建造完成後自發照日起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提出申請需填寫:漁筏「檢查、變更註冊」申請書2份、檢查報告表1份、漁業執照正本及漁筏監理(管筏)執照正本。
(三)漁筏監理(管筏)執照登載定期檢查期限內向本府申請。
(四)新建造或改造者施行特別檢查,由漁(筏)所有人檢附保留汰建權核准公文正本、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及建造或改造申請書1式3份,向本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建造或改造。
(五)本府派員實際檢查。
二、規定:
(一)依「苗栗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施行定期檢查需繳納審查費250元、特別檢查450元、冊造費200元、換照或遺失補發監理執照費200元、變更登記手續費100元(漁筏)。
(二)未於期限內檢查合格或未依規定施行定期檢查者,其漁筏監理執照失效,不得航行。
(三)逾期檢查處漁筏所有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限期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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