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承辦單位:農業處農務科。 一、申請人應具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註: 1.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