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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產業發展類 提供單位 工商發展處
日 期 111-04-07 10:32:09 閱讀次數 776
問題摘要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產業發展科
一、 須辦理開發許可案件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
(一) 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50戶或土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 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 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 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 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 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二、 申請程序:
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後,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二及附件三格式,製作申請書暨開發計畫書圖7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 申請書暨開發計畫書圖應附文件:(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三)
(一) 申請書
1. 申請人清冊(附證件影本)。
2. 設計人清冊(附證件影本)。
3. 申請用地變更之土地清冊。
4. 相關技師簽證或簽名資料(附相關技師證件影本)。
5. 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1)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土地登記謄本有註記設定他項權利者,須檢附與他項權利人協調文件。
(2)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之處理意見
(3) 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同意合併開發或核准讓售證明文件。
(4) 如符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關於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私有土地面積超過半數同意即得辦理重劃之規定,或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辦理徵收者,從其規定(應於許可前檢附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徵收計畫書之證明文件)。
(5) 其他。
6. 相關主管機關與事業機構之同意文件,包括:
(1) 用水計畫書同意文件。
(2) 電力公司。
(3) 電信機構。
(4) 省轄市或鄉(鎮、市)公所清運垃圾同意書(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廢棄物)
(5) 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6) 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推薦或核定等及其他相關支持意見之文件。
(7) 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同意文件。
(8) 依水利法規定取得出流管制規劃書同意文件。
7. 委託書(應經公證或認證,無此必要者免附)。
8. 土地作為「申請開發許可」使用者同意書、圖(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如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辦理者,從其規定。)。
9. 進出基地之通行權證明(應經公證或認證,無此必要者免附)。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屬政府機關開闢之公路、計畫道路等依法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2)緊急聯絡道路經確認足供消防車輛通行者。
10. 說明是否位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或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或審議通過申請核發許可日往前起算最近一年內之查詢意見文件)。
11.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及專編條文規定查核表。
(二) 開發計畫書圖
1. 開發內容分析。
2. 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3. 實質發展計畫。
4. 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5. 整地排水工程。
(三) 開發計畫書供民眾申請閱覽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