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一、 申請資格:土地所有權人。
二、 應備文件:
1. 土地上之房屋如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 若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時,請另填寫「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三、 申請期限: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填具申請書檢附前開文件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