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一、檢附計畫書3本以上,計畫書應備具資料: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2. 公共設施名稱。
3. 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
4. 私人或團體申請者,應檢附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文件。
5.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1.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2. 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3. 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理情形。
4. 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5. 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6. 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7. 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8.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9.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註:相關案件計畫書參考:請參閱本科網頁(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Project/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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