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以一個工作天為原則
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一、應備書件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請洽本科索取或在本科網頁(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下載)。
(二)補充事項:請申請人自行核對申請土地筆數及是否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後再繳納規費,已繳規費概不退還。
二、申請機關:除苗栗市於苗栗縣政府申請外,其餘鄉鎮請向各地鄉鎮公所申請。
三、收費標準:以土地筆數計算,第一筆地號新台幣200元,逾1筆以上地號部分,逐筆徵收新台幣100元。每增加一份證明書另收新台幣100元。
四、注意事項: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及地籍套繪圖核對,僅供參考之用,若作為實施之依據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
側院及開發限制等其他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三)證明書有效期間依證明書所載為準。
(四)本證明書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五、申請方式:
(一)備齊前開書件資料至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開立收據後至本府6樓財政處繳費即可。
(二)備齊前開書件資料並依前開收費標準將申請筆數之費用併同寄至「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收」,信封上並請註明「申請土地使用分區」。
六、領取方式:
(一)至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領取。
(二)未能親領者以平信方式寄回,或以申請人所附回郵信封寄回。
註: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格 式 : 請 洽 本 科 索 取 或 在 本 科 網 頁 ( h t t p : / /
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下載,填妥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再親洽本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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