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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工商發展類 提供單位 工商發展處
日 期 114-05-27 11:08:49 閱讀次數 2225
問題摘要

工廠登記

答覆內容

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工商科
一、工廠登記應附證件: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
(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三)機械設備馬力計算表及配置圖。
(四)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七)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八)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九)屬獨資、合夥者,應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公司組織者,應附公司核准函及其(變更)登記表影本;其他法人組織者應附其證明文件。
(十)規費5,000元(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
二、工廠登記廢止(歇業),應檢附工廠申請歇業報告書2份,如領有工廠登記證請繳回。
三、申請方式:郵寄或親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