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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建築管理類 提供單位 工商發展處
日 期 114-05-27 11:08:35 閱讀次數 342
問題摘要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核發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收文日起10日內受理
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一、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應附證件:
(一)申請書1份。
(二)證明書2份。
(三)建築線指示成果圖1份。
(四)使用執照謄本。
(五)擬分割圖1份,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六)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七)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已領有建照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