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處理期限:收文日起10日內受理,需會同有關單位現地勘查者,期限延長為20日。
一、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應附證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三)申請合併使用範圍圖三份。
三、附圖應註明下例事項:
(一)基地及其鄰地之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別。
(三)道路寬度及其境界線。
(四)規定最小寬度、最小深度。
(五)合併使用範圍。
(六)騎樓地或應留設之前、後院或其他必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