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處理期限:收文日起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展延為20日,如查驗不相符者,通知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一、申請程序:(一)檢送變更用途說明書(圖)等相關文件,在建築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限內核准、核准後發還變更使用執照。(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竣工後再依第一款辦理。二、檢附文件:(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二)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三)檢討項目簽證表。(四)委託書(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五)消防審查合格文件(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適用)。(六)無裝修切結書(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裝修行為適用)。(七)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八)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及結構計算書。(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十)使用執照影本(含附表)。(十一)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十二)變更範圍圖說(含變更前後圖說、基地位置、面積計算、門窗圖)。(十三)原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圖(或最近一次變更核准圖說)。三、申請方式: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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