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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建築管理類 提供單位 行政處
日 期 104-12-14 09:54:04 閱讀次數 520
問題摘要 使用執照用途變更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處理期限:收文日起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展延為20日,如查驗不相符者,通知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一、申請程序:
(一)檢送變更用途說明書(圖)等相關文件,在建築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限內核准、核准後發還變更使用執照。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竣工後再依第一款辦理。
二、檢附文件:
(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
(二)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
(三)檢討項目簽證表。
(四)委託書(申請人委託建築師)。
(五)消防審查合格文件(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適用)。
(六)無裝修切結書(屬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無裝修行為適用)。
(七)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八)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及結構計算書。
(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十)使用執照影本(含附表)。
(十一)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變更範圍圖說(含變更前後圖說、基地位置、面積計算、門窗圖)。
(十三)原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圖(或最近一次變更核准圖說)。
三、申請方式: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機構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