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執照申請
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處理期限:收文日起10日內審查完竣。 一、檢附文件: (一)拆除執照申請書(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二)建築物之位置圖、配置圖及平面示意圖、立面示意圖。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詳參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