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處理期限:收文日起10日內審查完竣。
一、申請程序: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機構,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檢附文件:
(一)雜項執照申請書(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
者免附)。
(三)工程圖樣: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詳細圖。
(四)地基調查報告。
(五)建築線指定(示)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三、申請方式: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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