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處理期限:收文日起10日內審查完竣,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延長至30日,並依通知改正事項於6個月內改正完竣送請復審。
一、申請程序: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機構,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檢附文件:
(一)建造執照申請書(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二)規定項目審查表。
(三)起造人名 (四)地號表。
(五)建築物概要表。
(六)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七)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八)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九)使用共同壁協議書。
(十)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有效,地號全部)。
(十一)地籍圖謄本(3個月內有效)。
(十二)基地現況照片。
(十三)地基調查報告。
(十四)建築線指示(定)圖(8個月內有效)。
(十五)建築師簽證表。
(十六)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會員證影本。
(十七)公寓大廈規約(含共用、專有部分示意圖說)。
(十八)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十九)工程圖樣:基地位置圖、地籍套繪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
建築物立面圖、剖面圖、建築物重要或特殊部分詳細圖、各層結構平面圖。
(二十)結構計算書。
(廿一)綠建築專章檢討報告書。
(廿二)建造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廿三)其他有關文件(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三、申請方式: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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