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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日 期 114-05-27 10:13:27 閱讀次數 225
問題摘要

請問我十幾年前已經申請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現在換屋可否再申請退稅?

答覆內容

依稅法規定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即可提出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