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債權人或代理人。
二、應備證件:
(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1.債權人本人申請: (1)債權人為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 A.營利事業印章。 B.中央或地方政府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 A.印章。 B.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代理人申請-除上項證件外應加附: (1)授權書或委任書。 (2)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三)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1.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2.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3.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4.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5.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判決。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7.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8.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9.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 「准許執行」之裁定書)。10.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11.其他法律規定文件。
(四)債權人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分別收費 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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