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編定之申請,得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辦理?
按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逾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份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土地申請更正編定案件,主要准駁依據應係合法證明文件之認定及事實之查證。因僅係錯誤事實之更正,與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無涉。惟共有土地如非整筆土地辦理更正編定,後續辦理土地分割作業時,仍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