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介紹
消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因此,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94年3月1日正式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接辦此認可業務,並託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相關檢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