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一)通案性: 1.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2.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二)非通案性(參照颱風): 1.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2.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最多以15日為限)。 3.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4.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由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