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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行政處
日 期 099-01-06 18:23:35 閱讀次數 215
問題摘要 洪水(豪雨)發生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為何?
答覆內容 A6:(一)通案性: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2.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二)非通案性(參照颱風): 1.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2條第3款【洪水︰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害顧慮時。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至災之疑慮時。】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2.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3.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最多以15日為限)。 4.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縣長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5.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由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