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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行政處
日 期 099-01-06 18:20:59 閱讀次數 331
問題摘要 天然災害發生經縣長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答覆內容 有關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12日(80)台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規定,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現已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住所地照常辦公上課者,亦一律停止辦公上課以停止辦公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經服務機關審酌確有必要者,各該公教員工准予以停止辦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