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計畫處
日 期 099-01-06 18:17:22 閱讀次數 364
問題摘要 民眾反應要到縣府洽公,承辦人不在或出差找不到,請問如何辦理?
答覆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及喪假等。第七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三、承辦人有時因請假(休假、病假及事假等假別)不在情形,或因本府各處,業務需要必須以出差方式離開辦公場所辦理,但都會有職務理人,協助辦理。當承辦人不在或出差時,請找職務理人或業務主管(科長)處理,或是遇較複雜事項必須承辦人親自辦理時,請電話先行聯絡承辦人或主管,以免造成您的不便(本府總機為037-32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