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或非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構)編制內工級人員,依法轉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於依法辦理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其職員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採計年資不足35年者,得就其不足部分,另就其曾任工友或工級人員之年資,以其轉任時之工友餉級或工級人員薪點所對照之工友相當薪點,按現職同等級或同薪點工友所支工餉標準,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核給退職金、撫卹金及資遣費;至職員採計年資如已達35年者(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仍依原規定最高採計30年),其曾任工友或工級人員之年資則不再核給。為期公教衡平一致,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營事業機構工級人員之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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