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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行政處
日 期
099-01-04 11:40:08
閱讀次數
434
問題摘要
教職員死亡辦理撫卹,其大陸配偶是否得於教職員死亡之日起5年內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即可取得請卹權?
答覆內容
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教職員死亡辦理撫卹者,其遺族是否取得請卹權,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為準,是於教職員死亡後始成就請領要件之遺族,應自始即無撫卹金請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