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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行政處
日 期 099-01-04 11:40:08 閱讀次數 434
問題摘要 教職員死亡辦理撫卹,其大陸配偶是否得於教職員死亡之日起5年內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即可取得請卹權?
答覆內容 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教職員死亡辦理撫卹者,其遺族是否取得請卹權,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為準,是於教職員死亡後始成就請領要件之遺族,應自始即無撫卹金請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