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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行政處
日 期
099-01-04 11:32:29
閱讀次數
553
問題摘要
生活津貼(結婚、生育、眷屬喪葬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如逾3個月申請期限,應如何處理?
答覆內容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年5月10日局給字第0910018321號函:「有關逾期申請眷屬喪葬補(互)助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五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民國90年1月1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據上開支給要點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是以,各機關如有類此情形,請依人事行政局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