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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行政處
日 期
099-01-04 11:29:42
閱讀次數
403
問題摘要
機關員工出差已支領差旅費者,得否再請領加班費?
答覆內容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 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規定略以,自96年12月1日起,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