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處理期限:受理後2日內核發。受理、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一、申請程序:廠商應於工程完工後2個月內至本府辦理竣工註記。二、應附證件:1.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一份。2.綜合營造業證書(正本、影本)。3.營造業承攬手冊(正本)。4.工程契約(正本、影本):內容須包括契約封面、工程名稱、地點、金額、履約期限、工程明細及雙方用印等內容。5.驗收證明書(正本、影本),承接私人工程若無則免。6.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雙方須親筆簽名+蓋章)。7.統一發票(正本、影本):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期發票,承接公家工程免附。。8.使用執照(影本)。9.規費:完工總價未達2250萬者每案新台幣400元整;完工總價2250萬以上未達7500萬者每案新台幣600元整;完工總價7500萬以上者每案新台幣800元整。(請以郵政匯票「抬頭具名:內政部營建署」繳納)。備註:各項影本文件須加蓋公司大小章、正影本相符章。三、申請方式:營造廠親自辦理或委託代辦廠商。四、相關文件:https://goo.gl/yhrV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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