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內容 |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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